-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民國114年12月18日修正)
-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115年8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期中、期末考試申請補考實施辦法(暨補考申請單)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9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4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5年8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發布,110年11月11日臺教授
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訂定本補充規
定。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除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校為辨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包含學分抵免丶成績處理或複查等特成立「學生學習評量
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校長、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丶總務主任、輔
導主任、實習主任、圖書館主任、註冊組長、實習組長、教學組長,合計11人組成。其中校長
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習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
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班會及團體活動不計學分,但列入德行評量。
(二)學生學習評量之科目,包含教育部核訂本校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一般科目及各專業學程之科
目。
(三)學生應修之學分數依綜合高中規定辦理。
1.以下三點均符合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期滿,畢業總學分數至少達一百六十學分。
(2)必修科目均需及格。
(3)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累計三次警告換算小過一次,累計三次小過換算大過一次)。
2.修畢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但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
書。
3.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畢業前未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由學校發
給成績單。
4.學生修業期滿,成績評量不符合發給畢業證書規定者(修達120學分但未滿160學分、未修
達120學分),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
畢業證書。
五、有關各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之規定: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於103年間訂定發布時之立法說明,符合以下條
件者,始得平均計算:
1.課程類別相同:依據總綱課程規劃,分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與選修。
2.教學科目與學分數表之「科目名稱」相同者。
3.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領域部定科目及加深加廣選修課程、自然科學領域加深加廣選修課
程,其學年學業成績計算原則如下:
1.數學領域:依據數學學科中心之分析意見,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
目名稱;學生如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
總平均。
2.自然科學領域: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
「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加廣選修課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
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計算學年學業成績。
六、學生學習評量,按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
元評量方式,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生學習評量,依該科教學研究會所定評量方法評定或由任課教師平時用口試、筆試、作
文、實驗、實習、調查、採集及報告等方式,占該學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學生學習評量,每學期舉行三次(含期中、期末考試),合計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各占
百分之二十)
(三)藝能科目含音樂、美術、生活科技、家政、體育、軍訓等科目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五十,定
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七、學期成績補考,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且未達補考基準者,不予補考。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三十分
(含)以上可參加補考;及格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含)以上可參加補考。另原住
民及特殊生已達其及格分數,未滿六十分者,亦可參加補考,該科目最高成績為六十分。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且達補考基準者,得參加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之學
期補考,每學期以辦理一次為限,未參加者視為自行放棄補考權益。
(三)藝能科、軍訓、或專業學程實際操作課程,不統一辦理補考,於公佈補考名單一週內自行
找任課老師個別補考。
(四)各科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逕自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或成績計
算有錯誤者,得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會同教務處查證屬實,經校長核定後始可更正。
八、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申請重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對象:凡本校各學科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學生,得申請參加。
(二)重修方式:
1.專班重修: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以15名以上(含)為原則;未達足夠修習人數時,採自學輔
導方式實施重補修。
2.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每一學分安排三節面授指導及教
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
少於六節。教師並定期檢核學習進度及成效。
(三)學習評量:
1.重修課程完畢後,舉行一次成績考核測驗,「專班重修」者與「自學輔導」者皆應參加。
2.成績處理方式:
(1)缺席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成績考核測驗。
(2)重修成績及格者,其成績登錄依學業成績及格基準辦理並核給學分。
(3)重修成績不及格應予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收費標準:專班重修:每節課50元
自學輔導:每學分300元
(五)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
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以各入學管道之規定計算。
九、學業成績一學年內經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逾該生該學年修課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得重讀。
十、重讀時,學生對於已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
期之成績一併計算,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生應於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免修,以免修科目以選修學分為原則。
(二)經申請同意免修之學生,需依學校所安排之場合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比照一般同學列
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一、學生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
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十二、本校學分抵免相關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1.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2.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3.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
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由工作小組審查認之。
(二)抵免學分數及成績採計方式
1.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
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2.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
及原修習科目成績登錄之。
3.對開科目之抵免
(1)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
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
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
註冊組提出申請。教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得提請校長召開工作小組審查認定之,並依審
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得召開本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議之。
十三、本校學生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特殊事故,不克
參加學校規定之各種考試,經核准給假者之補考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期中、期末、假期作業及學期補考之考試補考日期、命題閱卷,由教務處統一規定,每
學期補考以辦理一次為限,補考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二) 日常考查、模擬考、複習考因故缺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視情況扣分,不另舉行補考。
(三) 凡學生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並送學務處按其情節議。
(四) 補行考試進行期間不得攜帶3C電子設備與產品,如違反則依學生試場規則處理。
(五)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評量,請於段考後結束
一日內申請補行考試,並於兩日內完成補行考試,逾期者以零分計算。
(六)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教務處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處理評量
事宜。審核原則及其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1. 公假(須由承辦單位將公函等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簽呈並會知教務處)、重大疾病
假(如:需住院、開刀、特殊傳染病等,須提供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予教務
處審查,且醫囑中有具體建議考生考試期間宜休養之相關文字)、罹患法定傳染病之病
假(須提供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直系尊親屬喪亡之喪假(須檢具證明文
件),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處理評量事宜,按實得分數計算。
2. 事假:須有重大理由且事先報經學務處核准給假者,方可准予申請補行考試,且成績
最高以60分計。
3. 臨時因身體不適(病假)、或不可抗力之突發狀況:務必先請家長於定期學業評量當日
08:00 前通知導師或學務處說明原因備查,於返校當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證
明)。因突發狀況告假者,需出具家長證明,並經學務處核准給假者,方可准予申請補
考,且成績最高以 60分計。
(七)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
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
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十四、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
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學生缺曠課致影響課
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一)教學總時數以全學期開學日至休業日某一科目之授課時數計算。
(二)教學總日數以全學期開學日至休業日之實際授課日數為準。
十五、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十六、學生德行評量,依本校學生德行評量辦法辦理。
十七、學生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學生改過遷善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辦理。
十九、學生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銷假規則辦理。
二十、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修業或輔導轉學:
(一)修業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得延修二年仍未修足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應停止修業者,由學校
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校長核定應予以輔導轉學者。
(三)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予以停止修業或輔導轉學者。
二十一、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