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頁面頭部面頭部​​​​

家長會組織章程

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3032592學年度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98092398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9092399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06月02日103學年度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1031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之。

第二條        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74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級家長採通訊方式選(),每班三人擔任之,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為班級代表為限。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組成,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則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本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第六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副會長繼任之。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七條    本會置行政人員含總幹事一人及職員一至二人,由會長提名人選,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應選()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兼任前項委員)

第九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列席。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列席。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會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十九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解聘或罷免;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解聘或罷免: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或罷免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或罷免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解職、解聘或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第六章           

第廿四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學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