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頁面頭部面頭部​​​​

畢聯會組織章程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畢聯會組織章程

一、總綱

第一條:本會全名訂為(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畢業班級聯誼會).簡稱畢班聯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宗旨

    (一)、培養同學民主,自治精神。

    (二)、發揚優秀校風。

    (三)、促進校內團結和諧。

    (四)、反映學生意見服務全校同學,增進師生情誼。

二、會員

第三條:由各班同學每班推選三名代表出席大會,代表行使學生服務工作及溝

        通。

三、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班聯會內設主席、副主席、活動、文書、總務組長各一名,並是需要 在

        各組下設組員若干名。

第五條:主席、副主席均由本會代表內提名經本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

        任命之。

第六條:本會代表及會內幹部其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畢聯會各幹部職掌:

    (一)、主席:總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畢聯會,對內促進與學校間的溝通。

    (二)、於主席因故無法行使職掌時代裡之

    (三)、活動組長:負責策劃及協助本會辦理畢業班活動。

    (四)、文書組長:負責製作本會一切文宣物品,並於大會召開時充任記錄,

           並於每一次會後保存該次會議記錄。並為畢業同學錄之召集人。

    (五)、總務組長:負責本會所辦理各項活動一切財物之收入及支出,活動結束後公佈以示負責。

四、會議

第八條:大會于每月中旬召開,並視學期長短增減召開次數

第九條:臨時大會於遇到重大事故時,由主席徵求四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由

        學校召集方能召開。

第十條:大會之會議召開程序皆以會議規範為基準。

第十一條:會議召開時得由本會邀請相關師長列席指導。

第十二條:本組織章程若有盡事宜,由本會代表四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大會討

        論,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通過後方能修訂。

五、罷免

第十三條:罷免主席、副主席辦法。

    (一)、由二分之一代表連署方能提出罷免案。

     (二)在會中經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罷免成立,隨後即由副主席接任,其

      餘幹部之留任於否由新任主席決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