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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審核委員會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

95年4月28日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 93年7月7日 台參字第 0930089731A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訂定之。

二、適用範疇: 

(一)、代收代付費:包括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實習實驗費、住宿費、學生宿舍水電與管理維護費及其他依規定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費用;供上開費用別之目的使用,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二)、代收代辦費:包括課業輔導費、教科書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伙食費、冷氣使用與維護費及其他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供上開費用別之目的使用。

三、審核委員會之組成: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11人,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註冊組長、生輔組長、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委員出缺得依程序由各產生組織變更成員人選。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

(三)、教師代表由校務會議推舉產生,社會公正人士由校長遴選,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長擔任。

(四)、委員會請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四、審核委員會職責:

(一)、委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

(三)、制定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

(四)、制定各項代收代辦費退費原則。

(五)、各項審核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含)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

(六)、審核會議制定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七)、審核會議制定各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留備查,收支情形應上網公告。

五、審核委員會會議之舉行:

(一)、定期會議:

         審核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準、審核該學期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使用情形,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二)、臨時會議:

         於學校急迫需收取費用或變更時,得由校長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員連署,提議召集人於一週內召開臨時審核會議。

六、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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