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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馬祖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113 4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 112 3 16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24619A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提升本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訂定本補充規定。三、對象:本校在校學生。

四、辦理時間:學期中第八節及寒暑假期間。五、辦理原則:

(一)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並得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詳由各科教學研究會研議之;惟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二)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日正式課程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當日十七時三十分;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寒假課業輔導以四十節為限,暑假課業輔導以一百二十節為限。

(三)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四)課業輔導期間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學校應注意學生之生活輔導和安全。

(五)事先公告實施計畫,內含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六、收退費及用途:

(一)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每節單價為十五元至二十五元間,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收費及退費程序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二)出具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家庭突遭變故至經濟有困難之清寒學生得提出申請,經核准通過者得斟酌情況予以全額減免收費。

(三)學生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繼續參加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退費者,學校依據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 開課前申請者,全數退還。
  2. 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 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 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四)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仍依原標準收費,不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七、課業輔導費用支用項目及基準 :

(一)教師鐘點費:得於四百二十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八、辦理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實施自我檢核, 並於檢核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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