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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連江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一、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向學校申請之。
  (一)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三)家境確屬清寒者(已列入低收入戶有案者優先)。
二、 獎助學金名額如下:高中高職學生:獎學金每年級每班三名,若高中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助學金每校五名。
三、 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貳仟伍百元。
四、 助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五、 申請獎助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申請獎學金者免附此證明)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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