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3年03月25日92學年度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98年09月23日98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9年09月23日99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06月02日103學年度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之。
第二條 國立馬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74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級家長採通訊方式選(推),每班三人擔任之,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則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本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第六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副會長繼任之。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七條 本會置行政人員含總幹事一人及職員一至二人,由會長提名人選,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兼任前項委員)。
第九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列席。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列席。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會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十九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解聘或罷免;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解聘或罷免: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或罷免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或罷免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解職、解聘或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學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