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綱
第一條:本會全名訂為(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誼會).簡稱班聯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宗旨
(一)、培養同學民主,自治精神。
(二)、發揚優秀校風。
(三)、促進校內團結和諧。
(四)、反映學生意見服務全校同學,增進師生情誼。
二、會員額
第三條:各班班長為當然代表,另由各班同學推選兩名代表出席大會,代表行使學生服務工作及溝通。
三、織與職掌
第四條:班聯會內設主席、副主席、活動、文書、總務組長各一名,視需要在
各組下設組員若干名。
第五條:主席、副主席均由本會代表內提名經本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
任命之。
第六條:本會代表及會內幹部其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班聯會各幹部職掌:
(一)、主席:總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畢聯會,對內促進與學校間的溝通。
(二)、副主席:於主席因故無法行使職掌時代裡之
(三)、活動組長:負責策劃及協助本會辦理班聯會各項活動。
(四)、文書組長:負責製作本會一切文宣物品,並於大會召開時充任記錄,
並於每一次會後保存該次會議記錄。
(五)、總務組長:負責本會所辦理各項活動一切財物之收入及支出,活動結束後公佈以示負責。
四、會議
第八條:大會于每月中旬召開,並視學期長短增減召開次數
第九條:臨時大會於遇到重大事故時,由主席徵求四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由
學校召集方能召開。
第十條:大會之會議召開程序皆以會議規範為基準。
第十一條:會議召開時得由本會邀請相關師長列席指導。
第十二條:本組織章程若有盡事宜,由本會代表四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大會討
論,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通過後方能修訂。
五、罷免
第十三條:罷免主席、副主席辦法。
(一)、由二分之一代表連署方能提出罷免案。
(二)在會中經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罷免成立,隨後即由副主席接任,其
餘幹部之留任於否由新任主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