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100年1月1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目 的:
基於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予訂定。
貳、對 象:
凡受懲罰學生,經輔導考查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且於考核期間未再觸犯校規者,均可依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參、申請程序:
一、學生接受處分後,由原懲罰師長、導師及輔導教官依據平日考核,通過輔導考察審查後,方可填具銷過申請表,送交生活輔導組辦理愛校服務工作。
(一)受警告處分者,須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經輔導考察滿一個月,並完成規定之愛校服務或志工時數(警告乙次4小時、兩次8小時、三次12小時)。
(二)受小過處分者,須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經輔導考察滿二個月,並完成規定之愛校服務或志工時數(小過乙次12小時、兩次24小時、三次36小時)。
(三)受大過處分者,須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經輔導考察滿三個月,並完成36小時愛校服務或志工時數時數。
二、申請表應詳述該生改過遷善具體事實(含愛校服務或志工內容,時數)。
三、申請銷過為警告及小過者,由學務主任核定註銷懲罰項目。
四、申請銷過為大過者,由校長核定註銷懲罰項目。
五、凡經核定改過遷善之學生,由學務處公佈,並於該生申請表上加蓋「經核定已遷善改過,原懲罰事項予以註銷」字樣,以資證明。
肆、一般規定:
一、經辦理銷過後,若再犯同類過失遭處分時,不得再提銷過之申請。
二、提請銷過每次只能提請註銷一種懲罰,如須註銷數種懲罰,應按原懲罰時間最後一項懲罰逐次辦理,不得一次同時提請註銷數種懲罰。
三、高三申請銷過者,得於完成愛校服務或檢附志工時數後,於畢業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可不受輔導期限之限制。
四、愛校服務以學校舉辦的志工服務為主;校外志工時數亦可採計,但須檢附相關證明,生輔組視需要求證簽發單位並勾稽,以杜絕不當情事。
五、學生手冊內志工時數亦可提請銷過扣抵,惟畢業時仍須滿足訓育組各項最低要求時數。
六、參加球隊、校內外社團練習累積時間非志工時數,不予採計。
伍、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陳奉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