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自114年9月10日生效。在此公告通知同仁注意,並附上下載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