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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馬祖高級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教育部第四一○次部務會報紀要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校申訴案件實施辦法」教育部十月十一日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學生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做成決定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暨高級中學法第廿五條「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位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之規定,就原教育廳「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為基礎,召開多次會議加以研訂,其重點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經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二、規定學生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請,一案件以一次為限,於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再以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三、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組成之。

四、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之機會。

五、 學生申評會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之教示義務。並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似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六、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八五)教二字第一四三九七號函訂定『國立馬祖高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本校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處室或老師,對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三、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不參與申訴評議﹞,由校長聘任,委員十三人,含召集人總數應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教師代表﹝含教師會一人﹞三人。
(二)家長會代表三人。
(三)校外公正人士二人。
(四)學生代表二人(班聯會會長及畢聯會會長)。
(五)行政人員代表﹝含專任職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二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行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申訴案件與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時,教師代表應含特殊教育教師一人,家長會代表應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家長代表一人為申評會委員。
 
四、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之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  家長被申訴人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請,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六、申評會在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書
 
七、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兩點決定:
(一)申訴成立。
(二)申訴不成立。
 
八、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明、住址、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關係。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二)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四)提出申訴之日期。
(五)受理申訴之單位﹝國立馬祖高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
申訴書不合格時,申評會應於五日至十日之期限內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訴案件之提出,經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如附件﹞時之次日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九、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案件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十一、    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書如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確實執行。
 
十二、    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份,一份留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三、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十四、    本要點規定,除就在申訴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訴準用之
 
十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為保障學生權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相關辦法與申訴書如下,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輔導室詢問。
申訴專線:(0836)25668#501
申訴電子信箱:mssh501@mssh.mats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