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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9224校務會議通過

110913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114日校政會議通過

113年4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發布,110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除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校為辨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包含學分抵免丶成績處理或複查等特成立「學生學習評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校長、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丶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圖書館主任、註冊組長、實研組長,合計10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習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班會及團體活動不計學分,但列入德行評量。

(二)學生學習評量之科目,包含教育部核訂本校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一般科目及各專業學程之科  目。

(三)學生應修之學分數依綜合高中規定辦理。 

1.以下三點均符合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期滿,畢業總學分數至少達一百六十學分。

(2)必修科目均需及格。

(3)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累計三次警告換算小過一次,累計三次小過換算大過一次)。

     2.修畢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但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3.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畢業前未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由學校發給成績單。

     4.學生修業期滿,成績評量不符合發給畢業證書規定者(修達120學分但未滿160學分、未修達120學分),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五、有關各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之規定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於103年間訂定發布時之立法說明,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平均計算:

1.課程類別相同:依據總綱課程規劃,分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與選修。

2.教學科目與學分數表之「科目名稱」相同者。

3.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領域部定科目及加深加廣選修課程、自然科學領域加深加廣選修課程,其學年學業成績計算原則如下:

1.數學領域:依據數學學科中心之分析意見,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學生如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2.自然科學領域: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加廣選修課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計算學年學業成績。

六、學生學習評量,按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生學習評量,依該科教學研究會所定評量方法評定或由任課教師平時用口試、筆試、作文、實驗、實習、調查、採集及報告等方式,占該學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學生學習評量,每學期舉行三次(含期中、期末考試),合計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各占百分之二十)

(三)藝能科目含音樂、美術、生活科技、家政、體育、軍訓等科目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五十,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七、學期成績補考,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且未達補考基準者,不予補考。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三十分(含)以上可參加補考;及格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含)以上可參加補考。另原住民及特殊生已達其及格分數,未滿六十分者,亦可參加補考,該科目最高成績為六十分。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且達補考基準者,得參加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之學期補考一次,未參加者視為自行放棄補考權益,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三)藝能科、軍訓、或專業學程實際操作課程,不統一辦理補考,於公佈補考名單一週內自行找任課老師個別補考。

(四)各科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逕自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或成績計算有錯誤者,得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會同教務處查證屬實,經校長核定後始可更正。

八、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申請重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對象:凡本校各學科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學生,得申請參加。

(二)重修方式:

1.專班重修: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以15名以上(含)為原則;未達足夠修習人數時,採自學輔導方式實施重補修。

2.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每一學分安排三節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教師並定期檢核學習進度及成效。

(三)學習評量:

1.重修課程完畢後,舉行一次成績考核測驗,「專班重修」者與「自學輔導」者皆應參加。

2.成績處理方式:

(1)缺席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成績考核測驗。

(2)重修成績及格者,其成績登錄依學業成績及格基準辦理並核給學分。

(3)重修成績不及格應予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收費標準:專班重修:每節課40元

自學輔導:每學分240元

   (五)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以各入學管道之規定計算。

九、學業成績一學年內經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逾該生該學年修課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十、重讀時,學生對於已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學生應於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免修,以免修科目以選修學分為原則。

(二)經申請同意免修之學生,需依學校所安排之場合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比照一般同學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一、學生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十二、本校學分抵免相關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1.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2.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3.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由工作小組審查認之

   (二)抵免學分數及成績採計方式

     1.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2.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成績登錄之。

     3.對開科目之抵免

       (1)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教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得提請校長召開工作小組審查認定之,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得召開本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議之。

十三、在本校肄業各年級學生,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特殊事故,不克參加學校規定之各種考試,經核准給假者之補考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中、期末、假期作業及學期補考之考試補考日期、命題閱卷,由教務處統一規定,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一次為限,補考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二)日常考查、模擬考、複習考因故缺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視情況扣分,不另舉行補考。

(三)凡學生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並送學務處按其情節議處。

(四)學生各項定期考試之請假,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五)請假補考結果,未達六十分者,依實際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份,得按其原因,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之:

1.因公、因分娩、因流產、因本人重病、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因其他原因之事假、病假缺考者,補行考試成績六十分以上一律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則以實得分數計算。

(六)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十四、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學生缺曠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一)教學總時數以全學期開學日至休業日某一科目之授課時數計算。

(二)教學總日數以全學期開學日至休業日之實際授課日數為準。

十五、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十六、學生德行評量,依本校學生德行評量辦法辦理。

十七、學生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學生改過遷善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辦理。

十九、學生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銷假規則辦理。

二十、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修業或輔導轉學:

(一)修業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得延修二年仍未修足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應停止修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校長核定應予以輔導轉學者。

(三)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予以停止修業或輔導轉學者。

二十一、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