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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

 

八十八年四月七日
八八教二字第0四六六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台(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二五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部授教中
二 字第 0940510595C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用有關事宜。

三、 學校應採用經本部審定之教科用書,並依實售價格向學生收費。

四、 學校對於依規定應經本部審定之教科用書,如有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經本部同意延長者,均不得採用。
情形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採用,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五、 學校除依本注意事項採用教科用書外,其實際採用作業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實施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學校採用教科用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一),該項紀錄為公務文書應歸檔保存五年,以便視導時查核。

六、 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應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實習商店代辦、或由學校組成委員會辦理採購,不得委託書商代辦。

七、 列入書單之教科用書應以本部訂頒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教學科目為限(含選修科目,不含班會及團體活動)每科目至多採用一種。如學校業經規定採用有連續性之教科用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用書,驗明後應准免購。

八、 經本部審定之英文法、自然科學實驗教材,可視同教科用書處理。

九、 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十、 本部對於學校辦理教科書採用事宜是否合於規定,列為一般視導要項之一。各駐區視導人員應於開學註冊前後,前往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準用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