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04.18局考字第0960061595號函之意旨,訂定本校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原則(簡稱本原則)。
二、上述函旨揭公務人員除因公赴臺得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外,公務人員赴臺灣本島實施休假(其餘假別不得比照辦理),如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本校編制內、外之教職員工,因公差假或休假赴臺灣,如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依據下列原則,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登記:
(一)機場關閉:
停止辦公登記至機場開場返回本校工作崗位為止。
(二)機場未開場而當天晚上航報正常:
停止辦公登記至隔日返回本校工作崗位為止。
(三)機場未開場而當天晚上停航:
停止辦公登記至隔日機場開場返回本校工作崗位為止。
(四)機場關閉而當日航班正常:
未搭船返回本校工作崗位者,停止辦公登記至當日下午下班為止。
四、本縣離島地區因各離島間往返之交通因素,是否得予以停止辦公登記,由本校衡酌實際情形覈實辦理。
五、星期六、日係屬例假日非屬休假,如未辦理公差假及休假手續之編制內、外之教職員工返臺,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本校工作崗位者,尚不得適用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六、請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本校工作崗位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以維護其權益。
七、本校編制內、外之教職員工,因公差假或休假赴臺灣,請預先訂好返回機位及船位,裨益如期返回本校工作崗位。
八、本校各處室主管核處所屬人員差假時,應審慎考量,避免發生公務人力不足,而影響校務運作。
九、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